学校主页

信息公开受理

部门名称: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受理时间:工作日的8:00-11:30,14:30-17:30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0745-2770213
邮政编码:418000
电子邮箱:
意见箱

反馈监督受理

监督部门:监察处
办公时间:工作日的8:00-11:30,14:30-17:30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0745-2775000
邮政编码:418000
电子邮箱:

学术规范制度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事项 > 学风建设 > 学术规范制度

怀化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与产业开发工作管理条例

2020-11-03 04:25 作者:信息公开网

 

怀化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与产业开发工作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8-03-01   点击次数:3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院科研工作的蓬勃发展,有效地促进学院科技工作的繁荣与进步,进一步体现“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具体实际,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我院是一所多学科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担负着培养高级技能型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和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学院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大力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加速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第三条 学院的科研与产业开发工作必须以“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基本方针,根据科技发展和现代化建设需要,逐步形成以杂交水稻研究为重点,其他学科研究协调发展的格局,努力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学院的科研工作要与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及课题研究项目建设等紧密结合;重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结合,发挥多学科综合优势,以增强承担重大科技任务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

第五条 学院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化科研管理体制改革,努力探索和逐步建立适应学院科研工作发展特点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科学研究机制,树立 “以市场为导向,技术创新为动力”的科技意识,不断激发科研队伍的创新能力和奉献精神,增强科研工作的活力和实力。

第六条 学院应积极走向社会,与政府部门、兄弟院校、科研机构、厂矿企业和农村进行联合科研、共同开发。

第七条 学院科研工作必须实行“教学、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的方式,努力实现学院科研工作“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的综合效应。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学院应根据国家及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我院具体实际,制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编制年度计划。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突出重点,发挥优势,体现特色。

第九条 学院科研产业处归口管理各级各类研究与开发课题项目,并将各类项目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条 学院要积极组织科技人员及时了解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计划,做好立项申报工作,提高命中率;要鼓励和积极引导科技人员深入地方经济建设第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学会向社会、向市场争项目,要课题。

第十一条 学院积极创造条件,设立院长基金,扶持科研人员尤其是青年科技人员进行起步性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科研产业处应对各类项目严格管理,实行定期检查,按时保质上报各种报表和材料,完善科技档案建设,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帮助科研人员排忧解难。

第十三条 各类项目不论实际完成与否,都应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完成期限进行结题,按有关文件要求填报有关表格,向上级科研管理部门申请组织评审或验收。不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应书面说明原因,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成果、专利管理

第十四条 对已完成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应用技术成果,要按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及学院有关实施细则及时组织鉴定。鉴定、评审工作应精心组织,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

第十五条 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成果登记手续,并按科技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全部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通过鉴定、评审,且已产生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可以申报奖励,科研管理部门应帮助科研人员,按成果类型,通过适宜的渠道做好成果奖励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鼓励发明创造者积极申请专利,学院科研产业处应帮助科研人员做好专利申报、专利管理与专利实施许可等工作。

第十八条 在科技成果鉴定、申报、奖励中,采取欺骗、剽窃手段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科技开发与服务

第十九条 学院应十分重视和切实做好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把潜在生产力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产业技术升级和发展地方经济服务。

第二十条 为强化科技转化工作,对从事成果开发、推广、经营等工作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在评定职称、福利待遇上采取相应的优惠政策,要妥善处理成果研制者和开发者之间的利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学院科技人员要增强知识产权观念,依法保护学院知识产权和保障科技人员对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正当权益。要划清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界限,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许可不得向外转让、开发职务成果。

第二十二条 成果开发和转让给学院产生经济效益的纯收入,分配上应向科研第一线倾斜。具体比例是50%为课题组(25%用于科学研究,25%可提取现金作为奖励经费),25%为学院统筹科研经费,15%为科研产业处课题项目管理费,10%为科技中介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科技产业公司要依托学院的技术优势,不断壮大自身势力。目前以项目承包的方式自主经营,条件成熟时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经营。

第二十四条 学院的科研产业公司开发学院科研成果,要实行有偿使用或转让,具体经费由科研产业处与公司协商,并报学院批准。

第五章 科研机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根据学院发展需要,逐步建立具有特色的科研机构和技术开发机构,以便长期稳定地进行一些重大课题项目的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科研机构和技术开发经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条件,履行申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类科研及技术开发机构必须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办法或合同约定进行管理和运作。

第六章 科技人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科研队伍由专兼职教学科研人员、实验辅助人员组成。

科研队伍以杂交水稻研究所的专职科研人员为主,以从事其他各项科研工作的兼职科研人员为辅。加强对专职科技人员的管理,对既无项目经费,又无研究条件的人员,学院要进行岗位调整。学院鼓励兼职科研人员从事科研工作,对主持重点科研项目的课题组,学院要保证科研时间,提供相应的条件并计算一定的工作量。主持国家级的,其课题组每周按5课时计;主持省部级课题的,其课题组每周按4课时计;主持地厅级课题的,其课题组每周按3课时计。津贴可以考虑从本人争取的项目经费中开支;无经费来源的,暂不考虑。

第二十九条 学院科研工作既要发挥老一辈科研工作者的学术指导作用,又要注意发挥中青年科研人员的骨干作用,逐步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学术梯队。

第三十一条 学院应推行多种形式的用人制度,创造人才合理流动的良好环境,不断优化队伍结构,使科研队伍的专业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等渐趋合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积极鼓励科技人员以多种形式进修提高,不断更新知识,以迅速提高科研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三十三条 学院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效地激发科技人员“求真务实、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乐于奉献”的精神。

第三十四条 除著名科学家、学者外, 科研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者,不得以项目主持人身份再申请科研项目,但可继续参加科研工作。担任科研项目主持人的科研人员在退休后需继续进行科研工作的,应按人事聘用程序办理返(延)聘手续。

第七章 条件管理

第三十五条 科研经费是科技工作的基础与前提。学院应努力通过多种渠道向上向外争取科研经费,并积极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个人进行纵向、横向项目经费的联络和争取。

第三十六条 科研经费由科研产业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科研经费应单独建帐,确保专款专用,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实行项目(课题)负责人负责制。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挪用、截留科研经费。学院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和审计,对违反国家财务制度,挪用或截留科研经费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为科研人员向上争取的课题经费,横向合作研究径费,成果转化带来的科研支持费、学院配套的项目经费、院长基金等。科研人员开支科研经费,必须考虑本人有无经费来源;否则,学院不予认可。

第三十八条 科研设施的补充和更新应根据专业学科建设及科研需要,统筹规划,力求配套,逐步实施,不搞重复添置。学院有权调整闲置或使用率不高的仪器设备,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共建”的办法,加强保养和维护工作,制定管理使用办法,以保证设备的完好,提高其使用率,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均属学院财产,归口有关部门管理,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科研人员调离单位或退休以后,应向有关部门办理归还或移交手续。

第四十条 学院应加强科研基地的建设,逐步改善其科研条件。科研用地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好仪器设备等科研设施的维护和修养,并按时做到“水、电、气”的供应,以确保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章 管理体制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院党委、行政领导下的学术团体,是全院的最高学术权威机构。院学术委员会由各学科、各专业的学术骨干代表组成。

第四十三条 行政领导

学院科研与产业开发工作在院党政领导下,实行主管院领导负责制,科研产业处是其管理、服务机构,推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科研产业处应根据本《条例》分项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