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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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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0-11-03 04:27 作者:信息公开网

 

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03-01   点击次数:4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治学中的作用,发扬学术民主,保证科研、科技成果的质量,促进教育教学,提高我校科研学术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由代表全院各学科、各专业的学术骨干组成的学术审议和咨询机构,系学院的最高学术组织,在院党委、行政领导下开展学术性审议、咨询活动。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以党和国家的教育、科研方针政策为依据,结合学校的工作和发展实际,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时俱进,为学院的重大学术问题提供指导、参谋和咨询。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科研人员在学科专业建设与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院的学术信誉,倡导学术自由和协作攻关,鼓励学术创新,积极推动我院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开展,切实服务于学院的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审议学院的科研事业发展规划、科研计划方案、学科建设、专业设置、课程建设及科学研究中的重大学术问题。

第六条 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和职称晋升人员材料的评审,审议学院研究所、研究中心及重点实验室的设置,评定各类科研成果,审议各类科研成果的奖励。

第七条 审议和推荐各种学术荣誉人选,推荐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指导、组织院一级重大学术活动、境内外的学术交流以及学院主办的学术刊物。

第八条 讨论和审议院长委托的其它学术问题。

 


第三章  委   员


第九条 委员人选在学院各有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民主协商并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产生,由院长聘任。因特殊情况,院长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增补委员。

第十条 委员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顾

全大局,有较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有较深厚的学术造诣,且应是具备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在岗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一条 委员必须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的一切活动,为促进学

术交流,提高全院的整体学术水平而努力工作。如果长期不履行委员职责,院学术委员会可提请院长解聘其委员资格。

第十二条 委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院领导及学术水平和职称、学历均比较高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11至19名,其分布应适当考虑学科、专业方面的平衡。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秘书长1人。其中主任、副主任由院长提名,通过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首次成立由院行政直接任命; 秘书长由科研产业处处长兼任,并随其职务的任免而任免。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但每届应更换五分之一以上委员。每届委员若有缺失,应于当年补足。所有新增委员和非正常解聘委员均需经过学术委员会投票通过。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学科组(学科组职责另定)。各学科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3~5人。学科组组长由主任在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选聘,成员由组长提名、学术委员会批准,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为相应学科组的当然成员。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产业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各系部成立的学科组日常事务,由各系部负责。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至三次。根据学院安排,或者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学科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可以做出表决。有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或按规定回避的委员时,可从表决的应到基数中扣除。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认为拟表决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若评议缺少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专业学术问题,可请院内外相关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纪录备案,会议结果应及时整理,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所需经费在学院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