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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管理与鉴定办法

2020-11-03 04:29 作者:信息公开网

 

怀化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管理与鉴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01   点击次数:3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科技成果的管理,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维护好我院科技成果和科技人员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院教师和科技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所取得的所有职务技术成果均属学院所有;凡我院学生在教师组织或指导下,以及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条件取得的所有科技成果、发明创造等,也属学院所有。任何个人、部门未经学院科技主管部门和院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转让。违者将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审、推荐学院申报的科技成果鉴定、报奖等工作。学院科技成果的管理部门是学院科研产业处。



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鉴定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包括:

1、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2、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过程中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有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

3、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

4、在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过程中所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

5、为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而取得的在理论上有所创新,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6、为制定科技政策、规划、计量基准、技术标准和重大科技决策提供重要科学依据或重要科技信息以及科技管理方面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7、科技专著、学术论文等。

8、专利技术等。

第五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2、软科学研究成果;

3、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六条  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第三章    科技成果的鉴定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先由项目完成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向学院科研产业处提出科技成果鉴定要求,填报本年度“科技成果鉴定计划”。科研产业处根据项目来源进行初审,然后整理资料上报主管部门审批,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鉴定。

第八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己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3、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4、有经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等。

第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2、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3、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4、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条  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四章  科技成果的登记


第十一条  在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指通过了有效技术评价,不存在权属争议的成果)可以向上级成果管理部门申报科技成果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申报登记。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2、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3、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三条  申报科技成果登记应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

1、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技术评价证明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和用户证明;

2、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3、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和研究报告。



第五章  科技成果的报奖和奖励


第十四条  学院贯彻执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根据各级政府部门科技奖励申请的办法和要求,凡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水平较高且在生产实践中得到实际应用产生了明显效益的,积极组织申报各级各类科技主管部门科技成果奖励。

第十五条  科研产业处根据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有关通知精神,及时安排申报科技奖励事宜,申报科技成果奖的有关工作须由成果第一完成人组织完成。

第十六条  凡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解决之前不得报奖。

第十七条  凡申报奖励的项目,都必须提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证书》、《专利证书》)等技术评价证明。在申报科技进步奖时,还必须出具成果使用单位开出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并按照有关奖励申报的规定,填写《推荐书》。经院学术委员会评议后择优上报。

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申报奖励。

第十九条  对经主管部门审查不符合规定而退回推荐材料的,申报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到期后材料仍未达到要求的,该项目不得再行上报申请奖励。

第二十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在以后的研究中取得了实际进展并符合有关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需要保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成果鉴定、报奖费用由项目经费承担。

第二十三条  获奖项目奖金的分配应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由主持人主持分配。获奖项目参入人员若对分配有异议时,科研产业处负责协调解决。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获得各级各类科技成果奖后,除由授奖部门颁发证书和奖金外,学院将再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为了鼓励协作攻关,对在非我院主持(但学院为完成单位)项目中获奖的我院科技人员,学院给予适当奖励(按排名、奖励等级、获奖的奖金数考虑奖金)。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成果奖的,由科技处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报授奖部门批准后撤销奖励,追缴证书和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实提出异议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查实异议正确的,由授奖部门予以确认,并对提出异议的项目撤销奖励。如发现异议不实,并经查实为诬告他人者,应追究异议提出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