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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规定

2020-11-03 04:30 作者:信息公开网

 

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03-01   点击次数:3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提高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科技成果系指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业项目或利用学院物质技术、人力及其它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其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院。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等科技活动。具体形式包括科技成果的转让、入股、联合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学院与系(部、所)两级管理,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和系(部、所)为成果转化的主体。

第五条  科研产业处负责全院科技成果的登记,代表学院统一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应及时将职务技术成果上报科研产业处,科研产业处在登记备案的同时尽快协助组织有关力量做好转化工作。

第六条  科技成果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转化,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成果完成人(项目组)以及完成人所在系(部、所)商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七条  成果完成人(项目组)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经学院同意,成果完成人(项目组)也可自行转化,但需与学院签订协议,在协议中应明确学院享有的权益。

第八条  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首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学院鼓励院内外相关机构、单位、个人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人或机构可支付不高于合同额10%的中介费。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程序

(一)在科研产业处领取科技成果转化申报表。

(二)由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及其所在系(部、所)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协议文本初稿。在商定协议时,原则上应确保科技成果转让成本(指履行转让程序所必需的费用)不高于合同总金额的15%(含中介费10%)。

(三)协议文体及申报表报经成果完成人(项目组)所在系(部、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科研产业处,科研产业处根据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审核,然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合同金额超过300万元的由院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合同一式6份,需求单位2份,成果完成人(项目组)、系(部、所)、科研产业处、院档案室各1份。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系(部、所)应认真组织、督促实施,确保合同的完成。凡对外提供的技术资料,须同时向科研产业处送交一份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合同经费一律拨入学院统一帐户,经费到校后,由规划财务处通知科研产业处,科研产业处根据合同进行下拨。

第十三条  合同任务完成后,经系(部、所)审查同意后向科研产业处提出书面报告,申请结束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结算。跨年度的合同应在每年12月份将进度报告交科研产业处,以便进行项目检查。

 


第四章  利益分配


第十四条  学院、系(部、所)、成果完成人(项目组)的利益分配,视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按如下办法执行:

(一)科技成果转让的纯收入,50%为课题组(25%用于科学研究,25%可提取现金作为奖励经费),25%为学院统筹科研经费,15%为科研产业处课题项目管理费,10%为科技中介服务费。

(二)科技成果入股,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可部分持有作价股份,其比例视项目情况具体商定。

(三)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纯收入归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及所在系(部、所)所有,具体比例自行商定(其中成果完成人所占比例可以提取现金)。

(四)联合开发的收益分配视成果转化的实际情况,由学院、系(部、所)、成果完成人(项目组)三方具体商定。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上缴学院的收益存入科技发展基金。科技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我院教师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由科研产业处统一代管。

第十六条  系(部、所)所得的收益中可列出适当的比例支持系(部、所)教师和成果完成人(项目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具体办法由系(部、所)自行制定。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对于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学院将给予奖励,并将成果转化的业绩与科研工作量核定、职称评定挂钩。

第十八条  对积极维护学院利益,检举揭发侵害学院知识产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根据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停止申报各类科技项目、不得晋升职称或解除聘任、没收非法所得和其他必要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学院规定,侵犯学院知识产权,私自与协作方交易者;

(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入学院统一帐户者;

(三)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协作方索取现金物品者;

(四)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院声誉和权益者;

(五)调离学院人员,在校期间所从事和接触的技术项目成果、资料等,均属学院知识产权,在离开学院后,应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学院同意,将在学院期间的科研成果私自进行技术贸易活动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