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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2020-11-03 04:31 作者:信息公开网

 

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01   点击次数:280

  为了鼓励和支持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对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进一步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水平,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科研产业处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院内的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成果鉴定等方面的学术交流活动;负责组织协调与兄弟院校及社会各界横向联合的学术会议等方面的交流活动;负责与本院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统计、报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各部门的负责同志,要把学术交流活动作为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的大事来抓。具体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要真正靠上去,做到工作有计划、活动有措施、管理有目标。


第二条 学术交流活动的原则:各类学术交流活动都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术问题的探讨上,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学术前沿的探索,鼓励学术观点、学术思维和学术方法的创新。对学术上的不同观点和意见,均应采取讨论、争鸣等方法来解决,坚决反对政治压制和人身攻击。


第三条 学术交流活动的宣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既要注重经济效益,更要注重社会效益,努力在我院营造出一个浓厚的学术氛围。凡参加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的人员,回校后应及时在一定范围内举行会议情况汇报会,以提高参加学术会议的效益。院内各层次的学术报告,均应提前三天张贴海报,广为宣传。凡属具有报道价值的学术活动,《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应开辟专栏集中介绍,或以简讯的形式予以报道,努力提高我院的学术知名度。


第四条 学术交流活动的形式:鼓励学术交流活动形式的多样化。各单位除定期举办学术报告会之外,要积极鼓励广大教师参加院内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要有计划地安排学术骨干参加全省、全国或国际性的学术交流活动。各单位要创造条件,积极承办、主办或协办各类全省、全国或国际性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参加各类学术会议:凡参加各类学术会议的人员,须提前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加。所需费用,属中青年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的从培养经费或本单位经费中支付,承担有资课题的从课题经费或本单位经费中支付,其他人员由本单位支付。


第六条 学术报告的安排:全校性的学术报告会,由科研产业处和各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安排。各系每学期至少面向全校安排1场学术报告会,全校每学期至少安排8场学术报告会。


第七条 对学术报告者的要求:邀请院外的报告者,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硕士以上研究生导师,或具有博士学位,或是在某一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院内的报告者,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八条 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的要求: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尤其是学术报告,要尽可能地反映学术最新成果,具有先进性、针对性和前瞻性,确保学术报告的科技含量和学术质量。应尽量减少一般性的情况介绍和经验交流。


第九条 学院每年给予不低于5万元学术交流活动专项经费,由科研产业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第十条 院外专家学者学术报告的资助:各单位邀请院外专家、学者来院举行学术报告,须报科研产业处审批。报告劳务费每场控制在600元左右,一般不超过1000元,由科研产业处从专项经费中支付。其交通费、就餐费等由邀请单位负责。未经科研处审批而邀请校外专家举办的学术报告,报告劳务费等费用由邀请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院内专家学者学术报告的资助:由学院科研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面向全院所作的学术报告,报告劳务费按学院科研津贴有关标准执行。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院内专家学者的学术报告,相关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 各单位承办或主办的学术会议的资助:经学院批准,由学院各部门承办或主办的省级或国家级学术交流会议,学院可给予一定的资助。市级学术会议和我院各单位协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学院原则上不予资助,可由对口系、所资助。


第十三条 学术会议的审批程序:学院组织的大型学术会议,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其他凡符合学院资助条件的各类学术会议,承办或主办单位需提前两个月向学院科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预算书,经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承办或主办。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